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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实施!山东省16市商业性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商业性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银发[2026]1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新模式建设,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根据各市政府监管要求和分城政策实施原则,中国银行指导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山东省16个城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进行如下调整:全省商品房(含“商品房、住宅”)购房贷款比例调整为30%以上。辖内商业银行​​可在商务部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30%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法治原则,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上述政策自2026年1月27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山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