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遗产保护新条例实施。至少每五年批准公布一批省级以下文化保护单位。
海报新闻记者丛平报道 1月25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海报新闻记者获悉,《山东省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创新条例规定,文化财产保护单位省级以下至少每五年核准并公布一次。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推动形成文化财产工作新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部门、公安部门、海关、海警、消防救援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研究、修复和利用。加强文化财产保护保障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文化财产资源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文化财产保护数字化。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高文化财产保护水平。加强不可移动文化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规定了未分类不动产文化资产的登记、公布以及文化财产保护单位的核定和公布程序。 《方案》提出,批复公布一系列省级以下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具有创新性。d 至少每五年一次。创新细化了非定级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和遗产保护单位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强调了上位法要求的“先勘查、后建设”制度,详细规定了建设控制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和禁止活动。创新和明确各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文物“出境”,加强文物收藏部门对文物出库的全过程控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保障主体。规定了文化财产从收藏中移走的程序以及捐赠者的相关权益;提供了用于文化财产保护管理人员的回避。加强个人收藏文化财产管理。推进文物合法收藏,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明确国有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公平待遇,提高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的销售水平。制定财物拍卖活动规定。完善上级立法规定,完善考古管理制度。一是考古发掘场地标准化。加强整体保护,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地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审批程序,明确发现或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二是落实“考古先行、拆迁安置”三是制定考古发掘验收、考古资料征集、出土文物保管、发现文物处置等规定,以科技提升更高能力,助力文物研究和振兴。加强文物价值的探索解读,努力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开展山东省特色文物保护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装备,促进文物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试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化财产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明确法律责任,制度运行可靠。结合山东省文化财产保护工作实际,细化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对工程建设中违反现有文化财产保护机制的处罚规定。对违反图书馆馆藏文化财产全流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对此,根据行政刑法的规定,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得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